为规范学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属高校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示报告主体
学校各级党组织承担本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是分管范围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学校各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
二、请示报告内容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学校党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黑龙江省委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黑龙江省委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事项清单见附表1-3。
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应当按照附表4中的请示报告事项,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下列事项不必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下列事项不必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三、请示报告程序
1.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由承办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或黑龙江省委的请示报告,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同时抄送黑龙江省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
2.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向学校党委的书面请示报告由党政办公室代学校党委接受办理。其中,请示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领导按照规定批办;报告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报告内容报送学校领导阅示或分转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汇总报送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属学校跨省异地举办的办学机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参照所在地方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
四、请示报告方式
1.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统筹利用好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坚持一事一报,杜绝多头报送。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报学校党委的请示报告,应当通过OA办公系统(“请示签报”模块)进行。
3.报送请示应当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的时间,须附上相关背景材料。报送报告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限进行。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
五、监督与追责
实行校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督办机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督查督办、巡察范围,督查督办及巡察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或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不履行请示报告工作责任、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屡次出现错情的党组织,进行约谈或通报。
六、有关问题补充说明
1.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2.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