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和配置,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属学校固定资产,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实施方案,除必要更新外,学校原则上不再增加公务车辆的种类及数量,公务车辆的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纳入设备归口管理,车辆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学校各类公务车辆的更新与购置,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各类公务车辆的统一购置,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各单位确需增加车辆的,由使用单位向学校申请,学校依规向上级单位申请报批后方可配置,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社会第三方机构租赁使用。公务车辆购置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车辆购置计划申报预算;车辆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学校采购、配置、接受捐赠、使用、处置、更新公务车辆,应当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学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单位应严格车辆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的专车专用、定点维修等制度,严禁公车私用,车辆维护和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会同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