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信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教育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工信厅办〔2013〕17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走访、邮件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及各院(系)、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矛盾激化和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设立哈尔滨工程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并研究处理复杂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处、保卫处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归口管理学校信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来访事项涉及的业务范围确定承办单位,协调接待办理事宜;
(二)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重视师生来访来信,尤其是首次来访来信的受理;
(三)研究处理涉及2个以上职能单位的信访请求,对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催办;
(四)负责校长信箱的管理,及时处理或转发相关邮件;
(五)受理上级信访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承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校领导批转和信访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安排人员接待来访人,认真听取诉求;
(二)代拟答复意见单,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信访办;
(三)做好师生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与其他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建立信访排查、调解、处理联动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第八条 根据职能分工,由信访办指定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为信访责任单位,信访责任单位负责人即为信访工作联络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九条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于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1)或采用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通知信访人,并告知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无法联系除外。
第十条对于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的首问工作。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信访办应统一进行登记、编号、记录信访人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群众信访登记表》(附件2)。
第十一条信访办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日内,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单》(附件3),转相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收到处理单后需认真研究办理。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提出答复意见;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提出转办或退办建议,退至信访办,3日内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受理。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自学校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以邮件、电话、口头等形式答复信访人,同时上报信访办。
第十四条 对需要书面答复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学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5日内将代拟的答复意见单(附件4)送达信访办,由信访办加盖信访专用章后,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自学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5日内,出具延期告知书(附件5),告知信访人延长期限和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信访办申请复查(复核),由信访办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28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交信访办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附件6、7)。
第十七条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确定牵头承办单位。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汇总相关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并形成答复意见单。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限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送至牵头单位。
第十八条 下列内容的群众来信应报校领导阅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建议和设想;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四)反映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重大事项的来信;
(五)其他需要校领导批阅的信件。
第十九条 接待3人以上来访时,现场至少要有2名工作人员;接谈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来访人情绪、掌握动态,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信访办报告,并按信访突发事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受他人委托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信访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证件,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章 其他信访事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参照第三章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外籍人士来信来访,应按照国家信访局相关规定办理。信访办应协调联系相关单位,研究答复意见或提纲。对需要书面答复的,应由承办单位拟写答复意见,经承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信访办审定。必要时应报请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电话投诉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员应详实询问记录来电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与投诉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事项;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有权处理的单位已经受理或在规定时间内正在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单位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程序,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信访条例》(校党政办字〔2006〕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信访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不予受理告知单式样
2.哈尔滨工程大学群众信访登记表
3.哈尔滨工程大学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单
4.答复意见单式样
5.延期告知单式样
6.复查意见单式样
7.复核意见单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