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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督办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168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全面、科学准确地推进落实,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办督查工作机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工信部党〔2017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办督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党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并将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纳入学校重点督办督查工作范围;

(二)督办工作,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学校重点工作的落实,推动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对上级文件所做批示的贯彻落实,提高学校工作的执行效率和执行水平;

(三)督查工作,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学校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常规性工作事项,以及校内各单位职责体系、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建设,推动师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落实,提高学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督办督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促进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第四条督办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归口管理、推动发展。

第二章 工作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按“统一管理、协调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发展计划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督查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督办督查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负责学校督办督查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督办督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涉及多部门联动事项或重大、紧急事项的协调,履行抓督办督查和抓落实的双重责任。

第七条学校督办督查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具体落实督办督查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信息报告和归档工作,协调解决督办督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建立并完善督办督查工作台账;

(二)发展计划处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短、中、长期规划、计划及重大改革方案,确定相关督办督查事项及立项内容;

(三)纪委办(监察处)是学校督办督查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督办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将各承办单位督办督查完成情况纳入学校考核评价体系;

(五)各承办单位是督办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部门,承办具体督办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督办督查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所承办的督办督查事项并反馈进展情况。各单位须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承办的督办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督办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党组织、主管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工作会议(活动)安排计划、为师生拟办的实事、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专题工作会议做出的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方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上级(外来)文件所做批示以及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师生员工和新闻媒体等反映的热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督办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督办范畴事项一般由党政办公室督办分管校领导;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督查范畴事项一般由党政办公室按督办督查工作程序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督办督查事项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登记立项。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责任分工进行任务分解,拟定督办督查工作要求,对事项进行立项登记。立项登记的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负责校领导(或承办单位)、任务背景、任务内容、办理时限及工作要求等;

(二)通知任务。对立项督办督查的事项,党政办公室在登记立项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校领导或承办单位发出《督办督查通知》;

(三)计划反馈。分管校领导或承办单位收到《督办督查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及时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原则上应当于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党政办公室。限期办结的督办督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限完成工作内容;

(四)工作落实。承办单位按照《督办督查通知》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办理事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党政办公室;

(五)办结审查。党政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办督查事项,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说明原因;

(六)结果反馈。党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总、报告落实情况;

(七)立卷归档。督办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的,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

第四章 工作机制及要求

第十二条实行督办督查工作协调机制。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承办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办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实行督办督查工作通报机制。党政办公室定期将督办督查工作推进情况和办理落实情况报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以《督办信息》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实行督办督查工作救济机制。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办督查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提出延期或撤销督办督查事项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延期或免予督办督查。对《办理情况报告》的审查结论有异议时,承办单位可向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五条对涉密或内容敏感的督办督查件及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及时向保密处报告。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在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推进督办督查信息化建设,实现督办督查工作有依据、有流程、有记录、有节点、有成效。

第五章工作评价及奖惩

第十七条各承办单位督办督查事项完成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承办单位,由纪委办(监察处)视情节给予谈话提醒或问责处理:

(一)一年内同一事项无正当理由以书面形式被催办两次及以上;

(二)无正当理由经书面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

(三)对交办的督办督查事项敷衍推诿;

(四)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督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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