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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31  浏览次数:124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入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敢于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二)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愿意为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做贡献;

(三)学校的在职在岗职工,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范围、产生程序和聘任期限

(一)聘任范围:从处级干部以外的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或群众中推荐。

(二)产生程序:机关党委和各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聘任条件,在征求被推荐人意见基础上进行提名和推荐。学校组织对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三)聘任期限:聘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因自身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本人申请和学校研究可提前解聘。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做好反腐倡廉的宣传工作;

(二)反映学校及各单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建言献策,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违反党规政纪和校规校纪的现象或行为进行检举;

(六)配合学校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工作的方式和要求

(一)适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或对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进行走访,及时了解他们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可随时通过口头和书面联系或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反映情况,原则上每学期最少要反映一次情况;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学校将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具体负责:

(一)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的聘任、管理及解聘工作;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参加业务培训,为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三)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学校将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予以解聘。

第八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察员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故意妨碍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或对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打击报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党字(2008)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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