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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126

一、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的组织和管理,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委全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大任务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策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策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策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组织实施

第四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党委全委会报告1次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可由党委常委会随时召集。

第五条出席党委全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全委会,党委全委会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纪委委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如需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议事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十条党委全委会议题会前应在全体党委委员之间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党委全委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委常委会应责成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程序,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建议,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经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后,提出建议方案,提交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议题确定后,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至少在开会前2天通知各位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供会议材料。会议材料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供。会议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党委常委会意见整理后,提前送达各位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党委全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表决事项时,与会成员应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对需表决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对于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定,少数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部门反映,在未经复议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参加党委全委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守秘密,对于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六、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八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党委常委阅后由党委书记签发,并在会议精神传达范围内印发,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党政办公室受党委全委会指派,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等有关内容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应由党委常委会组织检查落实,并向党委全委会议做出汇报。党政办公室应协助作好督促落实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字2012〕31号)、《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校党字2006〕63号)同时废止。

  


校党字(2014)7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