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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517

一、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委常委会的组织与管理,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全委会的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大决议,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全委会讨论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思想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副处级以上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党建工作、组织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德育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安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包括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基建项目及产业开发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等。

(八)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的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学校重要工作报告,及以学校党委名义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讨论决定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300万元以上的追加或调整事项。

(十)讨论决定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和保密管理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十一)讨论决定党委系统奖惩事项,校级重要荣誉称号的授予,以及向上级推荐优秀人才和荣誉称号获得者。

(十二)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须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实施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六条学校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党委常委会;根据会议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院系、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如需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议事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讨论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议题会前应在相关校领导、校长助理,处级单位之间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方案。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应责成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程序,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由牵头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经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议题确定后,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至少在开会前1天通知各位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一般应在开会前2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供会议材料,重要议题会议材料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提供。对于拟发校级文件的议题,应在开会前3天提交会议材料,党政办公室将按公文基本要求对材料提出修改建议,拟稿单位根据建议对材料进行修改。会议材料需经议题所有涉及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牵头单位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供。会议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提前送达各位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表决事项时,与会成员应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对需表决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七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五、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九条对于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定,少数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部门反映,在未经复议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参加党委常委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守秘密,对于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校长阅后由党委书记签发,并在会议精神传达范围内印发,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政办公室受党委常委会指派,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等有关内容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党政办公室对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把信息向党委常委汇报。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校党字2012〕32号)同时废止。


校党字(2014)76.doc